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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寫作漫談
發(fā)布時間:2025-10-24 15:05:48  瀏覽數:

裁判文書寫作漫談(上)

——裁判文書撰寫中映射出的各種關系  仝蕾

開欄的話:裁判文書是法官工作成果的重要呈現,是聯結人民法院與社會大眾的法律紐帶。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提升法官的裁判文書寫作能力,本版推出“裁判文書寫作大家談”欄目。敬請關注。

  一名法官在職業(yè)生涯里最欣喜的事,莫過于成功化解了一起糾紛、寫出一份“拿得出手”的裁判文書。司法審判體系推動社會進步的價值和法官的日常工作就凝結在每一份裁判文書之中。

  在撰寫裁判文書時,法官必然會思考如何通過說理闡明關于案件爭議涉及主要事實和問題的認證過程與司法意見,是否能夠通過這份裁判文書合法合理地分配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能否使得當事人信服。對法官而言,沒有日積月累的用心磨煉是無法寫出規(guī)范精到的裁判文書的。審理案件時法官可以放開心胸,從法學、政治學、經濟學或者社會學等多層次去研究案件顯現出的法律問題和社會問題,但在撰寫裁判文書時法官又要化身為“法律工匠”,秉持專業(yè)、克制、冷靜和細致入微的職業(yè)精神將法律規(guī)定、社會公共政策以及社會價值觀等融入裁判文書的字字句句中。博登海默曾說過:“研讀法律的學生如果對其本國的歷史相當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該國法律制度的演變過程,也不可能理解該國法律制度對其周遭的歷史條件的依賴關系。如果他對世界歷史和文明的貢獻不了解,那么他也就很難理解那些可能對法律產生影響的重大國際事件。如果他不精通一般政治理論、不能洞見政府的結構與作用,那么他在領悟和處理憲法和公法等問題時就會遇到障礙。如果他缺乏經濟學方面的訓練,那么他就無法認識在許多法律領域中都存在的法律問題與經濟問題之間的緊密關系。如果他沒有哲學方面的基礎訓練,那么他在解決法理學和法學理論的一般問題時就會感到棘手,而這些問題往往會對司法和其他法律過程產生決定性的影響。”這還僅僅是對學習法律的學生的要求,可想而知,對于要將法律運用于社會實踐中糾紛解決的法官,要寫出一份精品裁判文書需要多少知識儲備和經驗積累。

  裁判文書的結構和撰寫風格與一國的訴訟制度、訴訟文化、社會價值觀等緊密相關。撰寫裁判文書的過程是法官記錄案件訴訟過程、查明提煉關鍵事實、對案涉法律關系性質定性、探尋案件事實應歸入的法律類別,以及對訴辯雙方觀點意見的分析認定、展示法院從合法合理的角度解決糾紛的思路等過程。裁判文書不僅僅是對案件糾紛的法定處理意見告知,更是通過有理有據的邏輯說理過程平息當事人爭議、回應當事人困惑等的重要展示載體。

  裁判文書的撰寫是規(guī)范且精密的系統工作,蘊含著多層面多角度的問題與關系,主要體現出以下幾重關系。

裁判文書說理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系

  案件事實是裁判文書的制作“地基”,裁判文書的說理依賴于法官對案件事實的查明與確認。法官審理案件時,如何鎖定案件關鍵性事實,即如何判斷哪些事實是解決案件爭議的節(jié)點性事實是考驗法官法律知識與邏輯思維能力的重要關口,一名經驗豐富的優(yōu)秀法官在面對各方當事人提交的大量證據材料時能夠做到心中有數,對影響案件法律關系定性、決定各方當事人所承擔責任以及應享有權益等方面的事實可以較快鎖定,從而在審理過程中對這些關鍵性事實通過各方當事人舉證質證等訴訟程序進行認證和固定,在最終的裁判文書中將查證的關鍵性事實進行梳理和記明。只有將案件關鍵性事實查清楚,才能寫好裁判文書。

  審理案件的過程本身就是一個逐漸剔除不關聯事實,聚焦關鍵性事實的過程。裁判文書的“有理有據”就扎根于案件事實,“據”主要指法律規(guī)定,“據”的適用必須與相關的事實準確聯結,如果不能找到案件事實與法律規(guī)定的聯結點,就無法對案件爭議進行分析判斷和解決;而“理”則是深深地蘊含在案件事實之中,體現著社會價值觀和倫理道德,孰是孰非實際上在裁判文書對案件事實的描述中就能夠呈現出來。

裁判文書寫作與訴訟程序之間的關系

  訴訟程序是否合法規(guī)范,直接關系到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問題,而當事人訴訟權利是否得到應有保障,又關系到其實體權益能否順利實現。裁判文書不僅記載案件事實,還記載案件的訴訟過程,也須回應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的關于程序權利的要求。由于裁判文書是有關案件審理過程、法官對各方當事人所提證據的認證、法律適用解釋以及爭議所涉及權利義務認定等的記錄工具,因此訴訟程序對于審判工作以及后續(xù)制作裁判文書至關重要。裁判文書中對于案件訴訟程序的記錄和評述,反映著人民法院是否依法公正地審理案件的全過程。

  絕大多數裁判文書是按照訴訟程序發(fā)生的時間順序來對案件的訴訟過程進行描述,這種寫法符合人們的常規(guī)認知習慣和思維邏輯規(guī)律。有時不同訴訟階段的裁判文書也不必將所有訴訟階段都完整地表述出來,這種寫法是基于不同訴訟階段中審判工作重點的區(qū)別。各個訴訟階段都有其關注點,在一審訴訟中,由于爭議是首次進入審判程序中,人民法院需要對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全面的認證、分析與取舍,且對案件爭議焦點進行歸納與解構,因此,一審裁判文書是全面型的文書,需要記錄當事人之間對證據材料的質證過程,對所有的有效證據進行認證分析。

  在二審訴訟中,由于已經有了一審審理工作的基礎,當事人經歷過一審程序后對己方訴求和主張也會有一個相對較為理性的認識,爭議焦點相對更加集中和明晰,因此,二審審理工作主要是聚焦于當事人仍有爭議的事實或者法律適用等部分,對一審審理觀點則是側重于復核。

  如此,在二審裁判文書中對一審訴訟程序的陳述,則可以結合案件審理需要進行精練,文書說理也不必如一審裁判文書那樣面面俱到,主要針對當事人在二審中的爭議焦點進行闡釋即可。到了再審審查階段,人民法院主要審查再審申請人所提再審主張是否成立,是否有新證據等。

  進入到再審階段后,人民法院的審理重心則在于對一、二審法院的審判工作中出現的偏差或者錯漏進行監(jiān)督和糾正。裁判文書相應地會將重點放在闡釋與一、二審裁判觀點和法律適用或者認定的關鍵性事實不同之處。因此,裁判文書的寫作與不同訴訟程序的職能定位緊密相關,不同訴訟階段裁判文書的寫作側重點是不同的。

裁判文書寫作與法官個性、閱歷等之間的關系

  目前,裁判文書的基本結構和寫作規(guī)范基本上是統一的,裁判文書寫作風格的差異主要體現在說理模式上,不同法官在文書中的說理“生動地”折射出各自的思辨模式、推理方式以及對語言文字的駕馭能力等,同時也展現出了法官的思考過程。法官的認知習慣是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逐漸形成的,盡管其接受了相似的法學理論教育和訓練,但不同的法官對于同一問題或者困境的處理方式并不會完全相同。從職業(yè)素養(yǎng)的評價標準來看,作為法官應當是理性、克制且不易被其他人輕易左右觀點的,還需要具備堅毅、果敢以及細致等性格特質,不能情緒化、沖動行事。在查看各類裁判文書時,我們會發(fā)現在說理部分有的是層層遞進,有的是開門見山;有的是長篇論述,有的是短小精悍;有的是夾敘夾議,有的是鋪陳直述。寫作風格會直觀地呈現出法官的不同思維習慣和論述風格。裁判文書在某種意義上是法官的“作品”,對于同一類型案件,不同的法官在撰寫裁判文書時適用法律基本一致,但闡釋法律含義以及具體適用規(guī)則的角度及法律與事實的結合度等方面可能會有差異。

  此外,隨著法官社會閱歷的不斷增加,其看待社會糾紛、解決沖突問題的思路也會發(fā)生變化,一般地,撰寫裁判文書說理時會更加沉穩(wěn)周全,看問題分析問題的角度也會更加多元和包容,解決爭議的方案相應地會更加有效和完善。這可能也是對法官任職年齡規(guī)定的原因。

裁判文書說理與情理公識之間的關系

  從法律產生的歷史發(fā)展過程看,法律自身是源于人類社會在群體性共同生活中逐漸形成的交往準則和道德規(guī)范,是把被普遍認同的“規(guī)矩”逐步濃縮歸納而來的,因此,在應然狀態(tài)下,法律規(guī)定是合情合理的。裁判文書撰寫的重要方面就是如何詮釋法律規(guī)定以及如何適用法律,那么在說理部分必然需要體現“情”“理”“法”三者的融合。

  法律規(guī)定是流動著的。我們當前適用的法律大多數是幾年前甚至十幾年前制定的,可能現今的社會發(fā)展和法治觀念與當年制定法律時相比已經發(fā)生了一些變化,這就需要法官在適用法律和解釋法律時運用法律解釋方法,從法律規(guī)定中挖掘出其與社會生活共同行為準則及普遍道德規(guī)范相結合的內涵,延展法律規(guī)定的彈性和深度,以適應新的社會發(fā)展需要。盡管社會的方方面面都在不斷發(fā)展更新,但人類情感認知、人與人之間交往規(guī)則的核心規(guī)范等變化較小。裁判文書的說理離不開人情和事理。如果只是機械地適用法律,不能將法律規(guī)定與情理相融合來加以闡釋,就很難讓當事人精準地理解法律規(guī)定的含義以及每一個案件人民法院為什么會這么裁判,也不利于通過人民法院的裁判真正地解決糾紛。

裁判文書寫作與繁簡結構之間的關系

  裁判文書的篇幅長短與文書自身的質量并不具有直接的聯系。裁判文書的篇幅主要取決于案件爭議涉及法律關系的復雜程度和說理的實際需要。

  對于一般的常規(guī)案件,由于事實較為簡明、法律適用無爭議且已基本形成統一的裁判規(guī)則,故而在撰寫裁判文書時可以采用簡潔精煉的說理方式,尤其是在法律規(guī)定內容清晰明確、不容易產生歧義的情況下,裁判文書將法院查明確認的關鍵性事實以及其與法律規(guī)定之間的聯結適用闡釋清楚,遵循思維邏輯順序加以論證即可。

  對于新類型案件,其所謂“新”的特點可能體現在社會新興領域出現的爭議,或者是傳統領域中出現的極少數情況引發(fā)的爭議,抑或是隨著法律修訂剛剛納入到人民法院訴訟受案范圍的爭議等。由于適用哪些法律法規(guī)以及為何要適用這些法律法規(guī)等問題需要法官作出探索,或者是現有的法律規(guī)定對新的問題或者領域并沒有規(guī)范條文,此時撰寫裁判文書難度較大,需要事先對案件涉及的問題進行全面透徹研究,找準案件須適用或者參照適用的法律規(guī)定或者法律基本原則等,在裁判文書的說理中須將爭議涉及的法律關系以及適用或者參照適用相關法律規(guī)定或者法律基本原則等的理由展開闡述。新類型案件不一定就是疑難復雜案件,只是對其的處理和說理上具有一定“開創(chuàng)性”,幾乎沒有先例可借鑒,因此在裁判文書說理上須盡量詳細論述,以達到讓當事人充分理解的程度。對于疑難復雜案件,撰寫裁判文書的難點除了法律適用之外,還有就是如何能夠以清晰明確的方式將繁雜的案情梳理清楚,抽取出直接影響法律關系的定性以及判定各方當事人責任的關鍵性事實,提煉出爭議焦點,確定好核心法律關系等。因此,一般地,疑難復雜案件的裁判文書篇幅會長一點。

  通過分析不同類型案件裁判文書撰寫的實際情況,我們可以總結出:訴訟各方對案件法律適用無爭議且法律規(guī)定含義不需要進一步闡明的,裁判文書應當集中圍繞裁判內容和尺度進行釋法說理。訴訟各方對案件法律適用存有爭議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含義需要闡明的,法官應當逐項回應法律爭議的焦點并說明理由。法律適用存在法律規(guī)范競合或者沖突的,裁判文書應當說明選擇的理由。如果案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作為裁判直接依據的,法官應當首先尋找最相類似的法律規(guī)定作出裁判;如果沒有最相類似的法律規(guī)定,法官可以依據習慣、法律原則、立法目的等作出裁判,并合理運用法律方法對裁判依據進行充分論證和說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處理案件時,應當堅持合法、合理、公正和審慎的原則,充分論證運用自由裁量權的依據,并闡明自由裁量所考慮的相關因素。另外,關于案件事實方面,對于各方當事人均認可的事實,裁判文書可表述各方均認可的這一客觀事實的概況,不必再將這一部分事實詳細展開鋪陳。對于直接影響法律關系定性、爭議較大以及決定當事人之間責任、權利分配等的關鍵性事實應當予以詳寫。

  裁判文書的撰寫需要扎實的事實基礎、條理分明的訴訟程序以及繁簡得當的謀篇布局,還要融合情理法,去講清楚是非權責,幾個因素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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